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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贵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2015-03-24 10:46  

     (二)增强法治人才培养多方协作的合力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必须多方配合、增强合力,多措并举、协同攻关。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治人才培养,在强化教育系统培养法治人才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充分调动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积极性,收到明显实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负责同志参加。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政法部门将在职攻读法律硕士项目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全国共有两万多名在职人员获得专业研究生学位,为大幅提高法治人才队伍专业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将继续加强培养单位与法治工作部门之间紧密合作和联合培养,着力增强实践能力,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有机衔接,在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使用效益方面迈上新的台阶。  

     (三)强化法治人才培养的政策配套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还要在政策配套上作出不懈努力。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程,完善法学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在培养单位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交流互聘、积极试行“双导师”制等体制机制建设方面走出新路,合理安排不同单位和部门的人员选聘条件、程序、期限、考核管理和政策保障。要高度重视法治人才的职业发展,统筹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推进从业人员在职进修培训、攻读学历学位的学习成果累计、认可、转换等制度的规范化,推进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务(职称)评聘、职业(执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构建符合国情的法治人才终身教育体系。要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教育部门将与法治工作部门密切联系,推动法治人才培养规划和各类资源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加强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培养单位的对口支援,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扩大法学教育优质资源共享,特别要重视和大力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法治人才培养,加大少数民族法治人才培养力度,着力解决好法学教育发展与法治人才培养地区不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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