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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善治:实现现代转型
2015-03-24 10:54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中国职业教育在现代化转型中的善治改革指明了方向。  

 所谓的善治,强调的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多元化,核心内涵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过程。职业教育管理是社会治理的范畴,是政府的基本职能。长期以来,我国的职业教育由政府包揽的特征比较突出,直接的后果是行业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社会力量介入不充分、办学活力不足。在我国推进职业教育的善治,重点是要解决好政府与行业企业、学校等之间的办学主体关系、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动力作用关系,以及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关系。  

 从操作层面看,当前推进职业教育的善治要抓紧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加快修法,推进依法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善治首先需要法治保障。我国的《职业教育法》颁行于1996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法律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日益突出,加快法律修订工作十分迫切。职教法修订的重点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的治理体系,进一步明晰法律的行政主体和法律责任。建设职业教育法治秩序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严格执法,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实现职业教育的治理从管控规制向依法办学转变。  

 二是理顺关系,推进统筹发展。在我国具有管理职业教育职能的部门除教育与人社部门外,其他一些部门如农业、工业、卫生等也都负有管理本系统职业教育的职责,职业教育发展多头管理、政出多门、资源整合乏力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好。另外,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业教育管理权限也不十分清晰。从部门管理角度看,要从目前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逐步转向职业教育的统一管理;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看,中央主要把握教育发展的宏观战略和方向,提供标准,地方侧重于整合资源,最大化发挥资源提供最好的教育服务,并进一步加大省级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统筹职责。  

 三是简政放权,推进自主发展。按照“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学校放权”的原则,扩大和落实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高职院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设置专业、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招聘高技能人才、确定内设机构;中职学校自主确定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方式、设备配置和教材使用、教师聘用和收入分配、校园规划和资源配置。职业院校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坚持和完善中职学校校长负责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实行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形成新型的政府-学校-社会关系。  

 四是激发动力,推进合作发展。把职业教育作为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的优先领域,允许以独资、合资等多种形式举办职业教育,允许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的职业院校,允许公办和民办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以及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引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参与职业教育的课程与教材开发、教育管理和质量评价。通过政府补贴、授权委托等方式,支持行业组织履行好发布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和就业信息、指导专业设置和教学工作、开展人才培养质量评估等职责。  

 五是市场引导,推进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意味着作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企业要根据市场的供求变化,自主地选择投资、选择转型升级的路径,职业教育也要从过去依赖政府主导办学转而要遵循市场的引导办学,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六是透明公开,推进科学发展。职业教育是面向人人的教育,是面向全社会的教育,一些重大政策的调整和改变,如考试制度的改革、实施资助和免学费政策、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确定生均拨款标准、职业培训的补贴等,都涉及广大群体的切身利益,所以要在信息充分公开的基础上,开展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形成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的职业教育决策机制。  

     七是强化监督,推进高效发展。把职业教育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实行职业教育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建立督导监察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各级人大和司法机关要加强对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司法监督,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积极开展第三方评价,创新职业教育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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